返回第四百九十章 全境禁毒(第2/3页)  汉武挥鞭首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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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家,国家,国为大家,家同小国,国君昏庸必祸国,家主尸位必害家。     群臣多出身世家大族,想到族中子弟若是误服罂粟之毒,害了自身不说,怕是还要遭人利用,危害全族,正所谓日防夜防,家贼难防啊。     御史大夫直不疑率先出言道:“陛下,此事悠关社稷,确是不得不防啊。”     刘彻颇是认真道:“嗯,不错,朕更忧心匈奴会将罂粟毒株散布我大汉各处,惑乱天下万民,若真是如此,国将不国啊!”     匈奴和倭奴下毒谋害他固然是假,但他身为穿越众,确实对毐品的危害有深刻的认识,更深知鸦片战争给清末的华夏民族带来多大的危害。     东亚病夫!     百年屈辱!     忘不掉啊,忘不掉!     按理说,大汉臣民暂且对罂粟没甚么认识,刘彻无需急着打开这潘多拉魔盒,然眼见大汉与身毒间的商道即将打通,西北商道也已连通至安息帝国,着实没有比鸦片更好的外销品了。     大汉百姓愈发富足,对丝绸和瓷器等奢侈品的需求也不小,在供不应求的市面,价格自是居高不下,汉商若将之外销,算上运费和关税,还有途中损耗的风险,划不划算还真难说。况且朝廷也不宜与民争利,但远洋水师要造战舰,精锐骑营要养战马,处处都是开销,除却以战养战的老法子,鸦片贸易倒也可成为大进项。     当然,要炮制及贩卖鸦片赚取军费,自是要在境外,尽量远离大汉疆域,且先得制定律法,并做好全民禁毒教育,免得日后鸦片返销入境,作茧自缚。     在朝廷颁布讨贼檄文后,又颁布了丞相府,御史府,太尉府,廷尉府,四府共同拟定的《禁毒律》。     依照此律,太尉府将增设禁毒司,在各郡县编列兵员,由禁毒监统御巡检乡里城镇,但凡发现种植罂粟,甚或炮制及贩卖鸦片,皆是依律重惩。御史府的监察御史和太尉府的军律监察史在巡视各郡县时,亦需监察该地官府的禁毒举措,不容其有半分懈怠,更要严查官匪勾结,执法犯法之事。     禁毒律的罚刑极重,盖因禁毒司由太尉府设立,具体执行亦交由郡兵体系,故适用的为军律而非民律。     汉初数朝讲究与民生息,尤是文帝朝以降,朝廷数度降低民律刑罚,废除了诸多残酷肉刑,各类罪行的刑度也大为减轻。军律却是不同,若是触犯了军律,挨军杖是轻的,杖毙斩首倒还算干脆,腰斩车裂在汉军里也屡见不鲜。     总之汉军有自成一体的刑罚体系,军律非但极为严苛,判罪行刑也与民律有极大的差异。     后世诸多影视和文学作品从明清两朝取材,无视朝代差异,那是极为偏颇的。     汉代的官制颇为独特,县府的编制较少,县令偶尔还会断案,然若不服县府断罪,再往郡府递状求告,就细分为掌断罪决狱的决曹掾史和主辟讼事的辞曹掾史。     意即是说,兴讼和判罪的官员是分开的,类似后世的法官和检察官,郡太守鲜少亲自断案,就如同朝堂之上,皇帝也鲜少会亲自为大臣定罪,多是交由廷尉府主审,御史府从旁监察。     然触犯军律者,则有类似“先斩后奏”的判罪方式,或可称为“不讼而刑”,尤是出兵在外时,将帅可临阵处决触军律者,日后再补奏公府乃至皇帝。     禁毒律既是交由军队体系执行,也就适用军律制度,故无论王侯权贵还是庶民百姓,皆不敢轻忽此律。     禁毒律写明,汉境内禁止私种罂粟,凡种十株以上者,枭首抄家,凡种百株以上者,夷族!     炮制或贩卖鸦片者,一经查明,夷三族!     知情不报者,视为同谋,连坐!     服食鸦片者,押入军营勒戒;戒后复食者,割舌黥面;再戒再复食者,斩立决!     断罪刑罚皆交由太尉府禁毒司执行,又御史府从旁监管,涉案者无论官爵高低,便是皇亲国戚,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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