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回妾的调研(转自网上)(第2/7页)  妾大不如妻首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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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际上暗示女子生育必有男子为配,戳穿了女子感天生子的荒谬,揭示了男子在生育上的实际作用。[1]

    1.2母系氏族向父系氏族的过渡期的多偶婚和对偶婚

    多偶婚是建立在几个兄弟及其妻子之间或几个姊妹及其丈夫之间的群婚的基础上的。这里所用的“兄弟”这一术语,包括堂兄弟、再从兄弟三从兄弟;姊妹也包括堂姊妹、再从姊妹、三从姊妹和彼此都视为姊妹的更远的姊妹。这是一种排斥血缘婚兄妹基础上而允许其他两组兄妹和姊妹之间的群婚,较之血缘婚前进一步。它可以指“一夫多妻”、或一妻多夫。开始的多偶婚是一妻多夫,后来趋向一夫多妻,意味着母系氏族向父系氏族过渡。

    在许多组男女互婚的情况下,通过自然竞争的长期过程,必然形成主夫和主妻,生活最和谐的一对,如此就逐渐排斥了其他诸妻或夫。而且在长期生育过程中,发现了“男女同姓,其生不蕃”的事实。如此,人类婚姻从原始群婚的泥泞中脱离出来。通婚逐渐由族内婚走向族外婚。

    随着对偶婚的发展,氏族成员的婚姻也只能倚靠到别的氏族中去寻找丈夫或妻子,这样自然结合的多偶婚受到了很大约束。由于妻子变得难求,男子不得不采取抢劫或议婚购买的方式获得女人。这种买来或抢来的妻子一般只有一个,而且是独占的,于是群婚形式的多偶婚逐渐消失。对偶婚是一夫一妻制的前奏,如恩格斯所说:“顺便提一下,抢劫妇女的现象,已经表现出向个体婚制过渡的迹象,至少是以对偶婚的形式表现出这种迹象……这样,与继续存在的群婚并行,并且在它的范围以内,又产生了一种排斥他人的关系,即或长或短时期内的成对婚配制以及与此并行的多妻制,于是在这里群婚也开始消亡……”。[2]

    早在群婚制时期,对偶婚现象即有萌芽,并时有发生,但在当时的社会条件下并没有成为一种普遍的婚姻制度。所以在原始社会的一个相当长的时期内,对偶婚和群婚是并存的。即使在对偶婚盛行时,二者也是交叉的。它仍然是介于群婚和个体婚之间的过渡形态,带有双重特点或过渡性质。

    对偶婚基础上的对偶家庭并不是严格意义上的家庭,它不可能脱离氏族而独立。在氏族家庭式的公有经济的基础上,对偶家庭不成其为一个经济单位,不能作为当时社会的一个细胞组织;当时的经济单位依然是以母权制为中心的氏族。在母系氏族时期,男子和女子之间没有互相占有的权利,男女的结合只是一种松散的互助形式,并没有在此基础上产生社会存在的变更,社会仍然是以氏族为基础的。

    1.3父系氏族社会的一夫多妻制

    由于农业、畜牧业和手工业的发展,男子在生产上的作用迅速扩大,代替了妇女在氏族中的地位。大约在五六千年前,我国黄河流域和长江流域氏族部落先后进入父系氏族公社阶段。

    随着社会进步、生产发展、私有财产的产生,婚姻状况变化的总趋势是:婚姻、交合的社会限制从无到有,由宽到严。这种限制,一开始可能有两方面的考虑,一是优生,《左传.僖公二十三年》有云:“男女同姓,其生不蕃。”。二是伦理,《礼记.坊记》云:“娶妻不娶同性,以厚别也。”。对目的在于繁衍后代的性关系实行限制能有效的保证对父亲的确认,同时保证了亲子的信度,这同私有财产的继承紧密相关。

    女性崇拜逐渐转向为男性崇拜,父权制萌芽与对偶婚一同产生。阶级社会后,男子居于绝对统治地位,择妻制度被保留下来,而女子则失去了择夫“自由”。夏商时期,一元化的“一夫多妻”的婚姻制度正式形成。然而,夏商二朝国王的多妻使得王子甚多,因其母不分嫡庶,众子均有王位继承权,所以,每当王位交接时,就会产生激烈的矛盾冲突,甚至祸起萧墙发生弑父杀兄的惨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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