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回第33章 农业(1)(第2/4页)  中国通史首页

关灯 护眼     字体:

上一页 目录 下一页

乡;乡田同井;出入相友,守望相助,疾病相扶持,则百姓亲睦。方里而井,井九百亩;其中为公田;八家皆私百亩,同养公田;公事毕,然后敢治私事;所以别野人也。

    这所谓“圭田”,便是上文所谓“世禄”。大抵古代的人民,有征服者和被征服者两阶级,征服的人,住在中央山险之地,制驭被征服者;被征服的人,住在四围平易之地,从事于生产事业。所以所谓国中,必是山险之地;所谓野,反是平夷的地方。所以《易经》说“王公设险以守其国。”孟子也说“域民不以封疆之界,固固不以山溪之险”。章太炎《神权时代天子居山说》可以参看。

    “国”既是山险的地方,土地不能平正划分,收税的只能总算耕地的面积取其几分之几,这个便是“贡法”和“彻法”。其中“校数岁之中以为常的是贡法。按年岁好坏,征收之额可以上下的是彻法。贡法既有像龙子所说的弊病,所以周人改用彻法,这也是政治进化之一端”。“野”既是平夷的地方,土地都可以平正划分,自然可以分出公田和私田;但借百姓的力,助耕公田,而不复税其私田,马端临说:国中必是平正之地,可以划做井田,反行贡法。野是山险之地,难于划做井田,反行助法,是因为地方远,耳目难周,怕官吏作弊的原故。有深意存焉。适得其反。所以郑玄注《周礼》,也说遂人十夫有沟,是乡遂用贡法。匠人九夫为井,是都鄙用助法。《周礼》固然不是可靠的书,然而郑玄这个说法,却可以和《孟子》互相证明。他又说“周制畿内用夏之贡法,税夫无公田。邦国用殷之助法,制公田不税夫”。则恐系揣度之词。没有什么坚证。所以下文又据孟子的话,说邦国亦异内外(匠人注)。依我看,乡遂用贡法,都鄙用助法,恐是通于天子诸侯的旧制。孟子只想改贡法为彻法耳。中央既是征服之族住的,所谓君子(卿以下),自然都在这地方,他们自然有特别的权利,所以有所谓圭田,圭田是无税的。《王制》:“夫圭田无征。”郑注:“夫,犹治也。征,税也。孟子曰:卿以下,必有圭田,圭田者不税,所以厚贤也。”除此之外,便要什一使自赋。滕国当时,大概只有这圭田(世禄)的制度,还是存在的;所以孟子说“夫世禄,滕固行之矣”;既行什一使自赋之法,这圭田的制度,仍当保存;所以又复说一句“卿以下必有圭田”。至于“方里为井同养公田”的法子,完全是所以待野人的。上文把君子小人对举,此处又明著之曰“别野人”,可见得圭田的法子,是所以待君子的了。《梁惠王下篇》:“文王之治歧也:耕者九一,仕者世禄。”(赵《注》:“贤者子孙,必有土地。”)和这篇所说的话,是一样的。周朝对于国中所行的彻法,孟子时候,还明白可考,所以直截了当说周人百亩而彻;对于野所行的助法,业已破坏无余,所以只能据着诗句想像;这两句话,也并不互相矛盾的。这么说,第二c第三个问题,通统解决了。《孟子》这一章书,本来并不十分难解,但是近来忽然有人极端怀疑,所以解释得略为详细一点。

    但是《孟子》这一段,还只是说个大略;其中说得最详细的,要算《公羊》的《何注》,和《汉书·食货志》。咱们且再把他摘抄在下面。

    《公羊》宣十五年何注:一夫一妇,受田百亩,以养父母妻子,五口为一家。《孟子·梁惠王上篇》对梁惠王说:“百亩之时,勿夺其时,敷口之家,可以无饥矣。”对齐宣王说作“八口之家”。公田十亩,即所谓十一而税也;庐舍二亩半;凡为田一顷十二亩半。《孟子·梁惠王篇》“五亩之宅”,《赵注》:“庐井邑居,各二亩半,以为宅。冬入保城二亩半,故为五亩也。”八家而九顷,共为一井,故曰井田,庐舍在内,贵人也;据《韩诗外传·诗经》“中田有庐”,就是这么。公田次之,重公也;私田在外,贱私也。《汉书·食货志》又说:“士工商家受

『加入书签,方便阅读』

上一页 目录 下一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