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中叶以后的税法,和唐中叶以前,也起了一个大变迁。便是:唐中叶以前的税法,都是以丁税和田税为正宗;虽或注重杂税,不过是暂时之事。如汉武帝时代是。平时国家固然也有杂税的收入,不过看作财源上的补助;国家正当的经费,并不靠此(汉人说县官只当衣食租税,便是这种思想的代表)。所以隋文帝能把一切杂税,全行免除,参看第二篇下第一章第一节。——到唐中叶以后,其趋势却大异乎是;至北宋而新形势遂成。
这个由于:
(一)唐中叶以后,赋役之法大坏;参看第二篇下第三章第五节。又藩镇擅土,国家收入不足,不得不新辟租税之途。
(二)因藩镇擅土,竞事搜括;其结果,就添出许多新税来。
税目太简单,本是不合理的;专注意于贫富同样负担的丁税,和偏重农人的田税,更为不合理。能注重于此外的税目,诚然是进步的事。所可惜的,是当时所取的税目,未必尽良;征收的方法,又不甚完善罢了。现在且仍从田税丁税说起。
宋朝的田税和丁税,还是用唐朝两税之法。其名目有五:便是(一)公田之赋,也唤做税。(二)私田之赋,对于租而谓之税。(三)城郭之赋,宅税地税之类。(四)丁口之赋,(五)杂变之赋。杂变之赋,是唐以来于田赋外增取他物,后来又把他折做赋税,所以又谓之“沿纳”。所赋之物,分为谷,以石为单位。帛,以匹为单位。丝线和棉,都以两为单位。金铁,金银以两为单位,钱以缗为单位。物产,藁秸c薪蒸,以围为单位。其他各物,各用他向来沿用的单位。四类。征收之期,则“夏税”从五月起,到七月或八月止。“秋税”从九月或十月起,到十二月或正月止。
这其中所当注意的,便是唐朝的所谓两税。已经把“租庸调三者所取之额”,包括在里头了。却是从唐中叶以后到宋,都另有所谓“力役”,这便是于“庸”之外再取“庸”。而又有所谓“杂变之赋”,则又是出于“包括租庸调三者之额的两税”之外的。所以这时候的税,实在远较唐初为重。
然而苦累百姓的,倒还不在税额的重轻上,而在其征收的方法上。征收的方法,第一足以累民的,便是“支移”和“折变”。“支移”是“百姓的输纳租税,本来有一定的地方的,却因他输纳的地方,官家未必要这样东西用;所不输纳的地方,却要用这样东西;于是叫百姓移此输彼。”折变是“百姓的纳税,应当纳什么物品,也有一定的。却是所输纳的物品,官家未必需用;所不输纳的,却反要用;于是临时改变他所输纳的东西”。“支移”看“户等”的高下,以定道里之远近。不愿支移的,便要另缴“道里脚价钱”。这简直是于纳税之外,又另课之以“运送的义务”。“折变”却说所取的物品,虽然改变,其“价格”,要和原取之物相当的。其算法,是用征收的一个月中的“中价”计算。然而“支移”往往不能按“户等”的高下,叫富的人输送到远处,穷的人输送在近处;而且“脚钱”就是道里脚价钱。本是所以代支移的,到后来往往支移之外,还要出脚钱。“折变”则计算价格,未必能公平。又往往只顾公家;阙乏了什么东西,便叫百姓改输,却不管百姓有这东西没有。又往往折了又折,几个转身以后,价格便大相悬殊。譬如西川起初,绢一匹一钱三百,草一围一钱二,于是输绢一疋的,叫他折输草一百五十围。到后来,却把草一围,估作钱一百五十文,再叫他改输钱。于是三百文的税,倒纳到二万二千五百文了。
其害人最甚的,尤莫如南宋的公田。原来宋朝从南渡之后,权要之家,占田甚多。其有籍没的,都募民耕种,即以“私租”之额为“官税”之额。然而私租之额,还有时而可以少纳,官税则不能了;而且还不免有额外的侵渔。韩侂胄死后,籍没他的田,合着其余籍没的田,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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