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回第42章 处理嫖娼官员(二)(第1/3页)  继任者首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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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县委常委会开始讨论官员**的问题。

    县纪委副记兼监察委副主任(原监察局局长)戴希望详细汇报了调查了解到的情况。

    大家开始发言,都说这事弄得满城风雨,不处理不行,但怎么处理,都哼哼哈哈不着边际。

    我笑着问纪委记刘勇刚:“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党员干部**怎么处理?”

    “根据第十一章第一百二十七条规定,与他人发生不正当性关系,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刘答。

    我问戴主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实施细则》,公务员**怎么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九章第五十三条十二款把参与或者支持色情、吸毒、赌博、迷信等活动列为公务员禁止行为。第五十六条把公务员处分种类分为: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这么说有六种处分可供选择了?”我问。

    “是。”戴主任回答。

    我问县委常委、政法委副记、公安局长文胜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公民**怎么处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章第六十六条的规定,卖淫、**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文局长说。

    我故意漫不经心地说:“事情明摆着,条例明摆着,我们怎么办呢?”

    县委副记、县政法委记赵程大说:“条例和法律是死的,人是活的。两人既已认了错,都表示要痛改前非,重新做人。根据党的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原则。我建议,给予两人党内警告处分,行政记过处分。”

    宣传部长桂学平说:“**之事,闹得沸沸扬扬,如处理太轻,不利于对外宣传,不利于我县精神文明建设,我的意思是,是否能把处分加重一点,以儆效尤?”

    我对纪委刘勇刚记说:“怎么处理,是你们份内的事,你总得拿一个意见吧。”

    刘记说:“我们纪委监察部门议了几次,认识还没有最后统一,大多数倾向于党内严重警告或开除党籍处分,行政处分方面是降级或撤职或开除。”

    我问组织部、统战部部长诸葛谨:“你的意见呢?”

    诸葛谨说:“党纪方面,留党察看;行政方面,记大过。治安方面,请文局长处理吧。”

    我问县委副记、县长马志:“你的意见呢?”

    马县长说:“这两名同志都是担任多年领导工作的同志,他们放松了学习,放松了对人生观、世界观的改造,真是让我很痛心哪。”

    马县长说:“我的意思是,念他们是初犯,不能一棍子打死,要给他们一个改正错误的机会,但必须充分认识到,他俩犯错误的性质是严重的,影响是恶劣的,不处理是绝对不行的。因此,我建议,给予他俩党内严重警告处分,行政记大过处分……。”

    大家开始很热烈地讨论。

    该我表态了:“马县长说得好,两人犯错误的性质是严重的,影响是恶劣的,不处理是绝对不行的。但鉴于纪委、监察部门内部意见不一,常委会成员的看法也不一致。我建议,由纪委监察部门继续调查、研究、讨论,根据方方面面的条例,拿一个具体的意见,报常委会最终研究决定后执行。”

    会议刚结束,刘勇刚记就请示我怎么处理,要我给一个明确的意见,他们好据此操作。

    我笑着说:“这本是你们纪委监察部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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