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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百三十九章 王大力的疑问(上)

    “哦,你要去香港发展?”听完了庄名扬的讲述,李强微微沉吟了一会儿:“墙内开花墙外香,如果能在香港甚至国外取得成就,确实可以让你在国内更加游刃有余。这么说,你是准备放弃经济类案件了?”

    国内的律师难有作为,主要是指在刑事部分。刑法第三百零六条规定:在刑事诉讼中,辩护人c诉讼代理人毁灭c伪造证据,帮助当事人毁灭c伪造证据,威胁c引诱证人违背事实改变证言或者作伪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咋看这是很公平的规定啊,难道说辩护律师伪造证据,就不该受到刑事追究?

    这样想的人,第一不是律师;第二就是不了解律师工作。

    首先,真正的法治国家都没有在法律中专门规定辩护人的伪证罪,这条规定本身,就是对辩护人的歧视。其次,在没有‘沉默权’和‘律师在场权’的汉国,公民的人身权利在刑事诉讼中得不到保证,其中就包括证人。一旦出现辩护人无罪辩护成功,公诉人就会因‘工作失误’受到追究,此时这条规定就成了公诉人乃至侦查人员‘公器私用’,用来报复律师的尚方宝剑!

    306条款中最让律师们 “恐惧”的规定是“引诱证人改变证言”这句话,因为这句话本身语言上就很模糊。现实中,因律师的调查,原是控方的证人可能会改变证言。在这种情况下,公安或检察机关肯定会再次找到证人,甚至会威胁证人,“你的两份证言中肯定一份是假的,是伪证,是不是律师让你说的”等等。少数证人极可能顺水推舟地说,“是律师让我这样说的”。

    于是,控方以自己一方的证人因为律师的调查而改变了证言,就去指控是律师引诱证人改变证言,律师就成为了罪人。

    这不是危言耸听,据统计,燕京2010年的刑事案件,律师出庭率仅有百分之三十,就是这样,还是有律师因为该条规定锒铛入狱,他们中有的只收了几千元的律师费。请问有没有律师这么傻,为了几千元辩护费去教唆证人做伪证,砸了自己的饭碗?可这么浅显的道理,就是没有人去正视,一些新闻媒体惟恐天下不乱c不负责任的夸大宣传,反倒让不明真相的群众认为律师都是收黑钱的,都是昧良心为坏人说话的,却不知,在审判之前,没有好人坏人之说,律师为被告人说话,并不等于在为坏人说话!

    在这种环境下,律师们c甚至是一些大律师,都不愿意接手刑事案件。那些能收费几百万c乃至上千万的案子,都是经济类案件,又没有什么风险,自然让律师们趋之若鹜。所以李强才会这样问,因为如果庄名扬志在赚钱,那他完全可以专注于经济案件,没必要巴巴地跑到香港去镀金。

    “律师的最高荣誉,不是在经济案件中赚大钱,而是在刑事案件中取得成功,保护生命和自由!”庄名扬非常肯定地道:“我要做的,是成功的刑辩律师!”

    “说得好!”李强一拍大腿:“小庄你能有这样的雄心壮志,我支持你。不过我很奇怪,以你连中组部都能惊动的背景,还有必要跑到香港镀金,为自己增加筹码?”

    “真是什么都瞒不过李大哥”庄名扬笑了,微微摇头道:“我不想总是借势。借来的总是借来的,永远不属于自己。更何况,要真正让法律圈子里的人敬畏,就要靠自身在这个圈子中的名望,来自圈子外的力量再大,也不能永远依靠!”

    “可是我真有点开不了口,我毕竟还在实习期呢”说起来李强对自己是有知遇之恩的,庄名扬有些不好意思。

    “呵呵,你要去香港,也未必影响实习啊?”李强微微一笑:“市局多次提倡我市律师要走出国门c走出大陆,去一些法治先进的国家或地区学习,无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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