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回【0964 初见杨嗣昌】(第2/5页)  明鹿鼎记首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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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地**府所需的人力都以“役”的形式强制从民间调发,后来逐渐取消强制性,改为地**府加收工资即“工食银”,从民间雇佣。

    “工食银”的一部分上交中央。共67.9*两。

    马夫祇候:类似工食银,是将给地方官服务的马夫等人的工资支出的一部分上交中央。近10*两。

    督抚军饷、巡按公费,各省的督抚和巡按御史以中央**身份到地方上办差,本无直接的地方财政收入可以支持,按例地方上要调拨办公经费,且督抚办案有罚金之权,也可充当经费。

    现将这些经费的一部分上交中央,共19.8*两。

    中央从地方财政中争夺收入。

    房产交易税,税率2%,额征近29*两。

    典铺酌分,将各省的典当铺按资产分成5等,每*分别征税10-50两不等,额征19.5*两。

    以上两条可是向金融、房地产两大暴利行业征的税啊,又不影响“实业”。

    准许民众捐银130两买生员身份,未见定额。生员可以不纳丁银,这实际是在**一种免税特权。

    规定税额很详尽,然而地方财政能力有限,每*还是只能交上来60多*两。

    到崇祯二*户部开始做预算,把杂项重新规定为97*两,显然是现实面前的无奈举动。

    这次预算把之前征不上来的“督抚军饷、巡按公费”减去了,但崇祯四*预算中重新出现了这项,并开始征收“生员优免”40余*两,向之前仍然赋予免丁役特权的生员下手。

    盐课盐课加征是天启元*户部主管辽饷的**新饷司郎中杨嗣昌提出来的。

    当时明廷使行“纲法”,规定一批固定的商人每*认购盐引。

    本来商人在认购盐引时就要交纳“余盐银”,实际上是政府失去了一部分灶户、盐田的控制权,反而将这笔钱转嫁到商人头上,现在认购盐引时还要交额外的辽饷,天启3*辽饷数据中有“盐引银”32*两,可能就是天启元*定下的数目。

    天启4*5月曾加征盐课54.7*两,但这笔加征持续时间不详,且后来叙述辽饷者都未提到这笔加征,很可能是其它名目下,比如修三大殿、修皇陵的加征。

    之后又有一些陆续的加征,实际数额不详。

    崇祯三*将之前的盐课加征都归入辽饷,并将额数增加到94*两。

    明代在水路交通集散地设有钞关,对过往船只根据载货量进行征税。有的钞关还同时征缴对商人货物征收的“商税”。

    天启元*在原额34.5*两的基础上加征6.5*两,天启5*增加2处钞关,并加征13.5*两。

    这算是天启朝的后三*辽饷中唯一一次增加的税额。

    至魏公公征收工商税除了落在这13.5*两上,实在是无迹可寻。

    魏公公指使人诬告徽商给人家“坐赃”没收家产倒是有的,可惜那是为了修三大殿,本来就是另一笔不必要的开支。

    约在崇祯2*,又增加5*两。崇祯3*将总额加到了33.6*两。随后13*又加征20*两。

    总体来看,田赋加征是*历朝末*定下来的政策,那时候并非东林执政。

    杂项、盐课、关税的加派全都是天启朝初*东林执政时期定下来的。

    至于崇祯*间,杂项中的房屋交易税费、当铺爱国捐、盐课、关税等等不但继续征收,而且都增加了。

    反而天启后三*除了搞了一次田赋临时加征、一次增加关税之外,似乎没加过什么税。

    魏公公这几*增收盐课,盐是专卖品,只会转嫁给民众、助长私盐,铸造劣质铜钱牟利,大肆诬告坐赃,卖紫禁城骑马特权,征收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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