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回妻妾的法律地位与权益(转自网上)(第1/7页)  妾大不如妻首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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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试论中国古代法制对“一妻”地位的维护

    孙普

    关键词:一妻/家庭结构/家庭关系/儒家法/先秦儒家

    内容提要:婚姻制度是中国古代法制的重要组成部分。它的具体内容伴随着社会的发展不断更新。笔者认为,一夫一妻制的确立是中国古代家庭结构稳固化的基础。法律逻辑告诉我们,犯罪的成立是以法律制度为基础的。而一夫一妻制也为有涉“一妻”地位的犯罪奠定了基础。在此,笔者反其道而行之,试图通过考察“一妻”地位的维护来认识当时的婚姻制度,并在对“一妻”地位维护的原因分析中探究儒家思想的历史影响及现实意义。

    一.关涉“一妻”地位犯罪的历史考察

    关涉“一妻”地位的历史相对于漫长的华夏文明,的确十分有限。只有当婚姻形成一种制度时“一妻”地位才有了基础。同时我们应该认识到婚姻形式并不等于婚姻制度。婚姻是得到习俗和法律承认的两性结合方式,而制度化的婚姻有赖于法律的出现。血族婚是原始人类的第一种婚姻形式。而后,亚血族婚的配偶范围逐渐缩小,异姓的同辈男女在或长或短的时间内对偶同居,便成为对偶婚。这样的婚姻形式,简单的说都是出于原始的本能,是物种为了延续自身族群的需要而出现的两性结合的形式,它无法固定化和长期化,所以也就不可能形成婚姻制度,而“一妻”地位更是无从谈起。真正为古代婚姻制度形成奠定基础的是一夫一妻个体婚的出现。在社会财富开始出现私有化,但尚阶级未形成之时,形成的这种个体婚有两大特点:一是产生了爱情的萌芽。爱情具有专一性和排他性,这就从意识深处排斥群婚的存在。二是出现了共同经营的家庭经济。这使个体经济从母系氏族中分离出来,并逐步成为整个社会的经济基础。正如恩格斯所说,一夫一妻制“决不是个人性爱的结果,它同个人性爱绝没有任何共同之处”。这种经济化的两性结合,将婚姻拉拢到国家或者社会利益之下,为了维护这种利益,将婚姻制度化势在必行!

    随着生产力的发展,阶级出现了,而国家的建立正是社会阶级分化的结果。夏、商、西周是我国的奴隶制时期,原始社会所潜在的巨大惯性,使得原始的婚姻形式在很大程度上被保留了下来。可考的历史证实:我国商朝实行多妻制且妻妾界限不严。奴隶主贵族还实行滕嫁制度,具有对偶婚“与长姊配婚的男性有权把她的达到一定年龄的妹妹也娶为妻”的“妻姊妹婚”的痕迹。西周时期在婚姻上实行一夫一妻制,但纳妾不限,至此一夫一妻制最终确立,为“一妻”地位维护设置了制度平台。本文中,笔者考察“一妻”地位的维护,主要从夫妻关系、妻妾关系两方面加以论证。

    《孟子》齐桓五禁,一曰无以妻为妾。是关于乱妻妾位的最早记载。秦朝时,最先以法律的形式对重婚加以界定,并规定了具体的惩罚措施。《法律答问》载:女子甲去夫亡,男子乙亦阑亡,相夫妻,甲弗告情,居二岁,生子,乃告情,乙即弗去,而得,论可也?当黥城旦舂。”具体是说:一女子甲离家出走,而另一男子也是擅自逃跑,而两人结为夫妻,甲隐瞒真情,两年后才告知真情,乙并没有抛弃甲,问甲当如何处置?答曰:当处五年徒刑。在上述事例中,虽明显处罚了女方,但这并非男权思想的产物,相反,在秦朝的家庭关系中,夫妻比较平等。法律答问中妻悍夫殴笞之,依常人伤律之。《刻石令》云:夫为寄逐假,杀之无罪。而在婚姻制度方面,秦朝实行一夫一妻制,《法经杂法》规定:夫有一妻二妾,则刑,夫有二妻则诛,妻有外夫则宫。由此可见,秦朝关于婚姻犯罪的认定上不会有太多的男女偏见,而是追究主要过错方。汉朝在婚姻制度方面发生了新的变化。在《汉九律》中亦规定“乱妻妾位”属于犯罪。其中《恩泽侯表》记载:孔乡侯傅晏,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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