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回第28章 封建(第1/3页)  中国通史首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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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古代社会的阶级制度,既然明白,就可以进而观古代的“封建制度”了。

    用后世人的眼光看起来,封建的诸侯,和不世袭的命官,是大相径庭的。在古代的人看起来,却没有什么根本上的区别。为什么呢?外诸侯有分地的,内里的公卿大夫也是有分地的;其或治民,或不治民;或世袭,或不世袭;不过因所处的地位不同渐渐的生出区别来,根本上的观念总是一样。——就是把一定的土地,分给同宗族的人。——所以古人说起“官制”或“封建制度”来,总是把外诸侯和内里的公卿大夫连类并举。

    《王制》:王者之制禄爵:公c侯c伯c子c男,凡五等。诸侯之上大夫:卿c下大夫c上士c中士c下士,凡五等。天子之田方千里;公侯田方百里;伯七十里;子男五十里。不能五十里者,不合于天子,附于诸侯,曰附庸。天子之三公之田视公侯,天子之卿视伯,天子之大夫视子男,天子之元士视附庸。制农田百亩。百亩之粪:上农夫食九人,其次食八人,其次食七人,其次食六人,下农夫食五人。庶人在官者,其禄以是为差也。诸侯之下士,视上农夫,禄足以代其耕也;中士倍下士,上士倍中士,下大夫倍上士,卿四大夫禄,君十卿禄;次国之卿,三大夫禄,君十卿禄;小国之卿,倍大夫禄,君十卿禄。

    《孟子·万章》下篇,载孟子答北宫锜的问,说:“天子一位,公一位,侯一位,伯一位,子男同一位,凡五等。”和《王制》“公侯伯子男凡五等”异。又说“君一位,卿一位,大夫一位,上士一位,中士一位,下士一位,凡六等”。则和《王制》似异实同。又《孟子》说:“下士与庶人在官者同禄”,《王制》说:“诸侯之下士视上农夫”,也小异。其余都同。又《春秋繁露》说:“附庸字者方三十里,名者方二十里,人氏者方十五里。”较《孟子》c《王制》为详。《孟子》记北宫锜的问,明说所问的是“周室之班爵禄”。《春秋繁露》也明说所说的是周制。至于《王制》,则《白虎通·爵篇》说:“爵有五等,以法五行也;或三等者,法三光也。质家者据天,故法三光;文家者据地,故法五行。含文嘉曰:殷爵三等,周爵五等,各有宜也。《王制》曰:王者之制禄爵,凡五等,谓公侯伯子男也。此据周制也。”更明说他是周制。《白虎通》又说:“殷爵三等,谓公侯伯也。合,子男从伯。或曰合从子。地有三等不变。令公居百里,侯居七十里。”又《王制正义》:“《礼纬含文嘉》曰:殷正尚白,白者兼正中,故三等。夏尚黑,亦从三等。”那么,五等之爵,是周所独有的。

    至于古文家的说法,却和今文家不同。他们虽也说周爵五等,而说封土则大异。案《周官·大司徒》说:

    诸公之地,封疆方五百里,其食者半。诸侯之地,封疆方四百里,其食者叁之一。诸伯之地,封疆方三百里,其食者叁之一。诸子之地,封疆方二百里,其食者四之一。诸男之地,封疆方百里,其食者四之一。

    郑玄注《王制》说:

    此地殷所因夏爵三等之制也。《春秋》变周之文,从殷之质,合伯子男以为一,则殷爵三等者,公侯伯也;异畿内谓之子。周武王初定天下,更立五等之爵,增以子男;而犹因殷之地,以九州之界尚狭也。周公摄政,致大平,斥大九州之界;制礼,成武王之意;封王者之后为公,及有功之诸侯:大者地方五百里;其次侯,四百里;其次伯,三百里;其次子,二百里;其次男,百里。所因殷之诸侯,亦以功黜陟之。其不合者,皆益之地为百里焉。是以周世有爵尊而国小,爵卑而国大者。惟天子畿内不增,以禄群臣,不主为治民。

    郑氏此说,羌无证据,征诸古书,又实在没有这么一回事,《东塾读书记》卷七,有一条论此事甚核。所以就相信《周礼》的人,也不敢说他曾经实行。实在未敢赞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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