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远请求法官允许将数据投影到幕布上,这也符合如今的诉讼可视化改革要求。
再加上有直观的数据呈现,方便了理解和思考,法官当然不会拒绝。
很快,在书记员的帮助下,张远让四位实习律师验证并整理出来的红车车锁问题的数据便呈现在了包括旁听席在内的所有法庭内成员的视线里。
张远:“这是我们在确认被告是否尽到管理义务时,针对被告运营的红车进行的一项调查所获得的数据。
在数据中,我们可以非常清楚地看到,将近有三分之一的红车车锁存在问题。
轻易或者稍微多尝试一下就可以轻松打开。
而这,也就是被告旗下共享单车所存在的安全隐患。
这种车锁的存在,使得不论是多大的未成年人,亦或者行动不便的老年人,都有可能打开车锁,并将单车骑走。”
共享单车的车锁存在问题。
最开始想要利用这一问题的时候,张远是希望从车辆的质量问题进行突破的。
然而,当他花了大力气查询有关共享单车的质量标准的时候,却发现根本查不到相关的标准规则。
这大概就是一个新事物产生之后,过快的发展就体现出了法律法规以及行政管理上的滞后性了。
共享单车的质量标准查不到,张远又转头查询自行车的生产工艺以及质量标准方面的规定。
当把目标换成自行车后,相应的规定和标准确实很容易就被找出来了。
可是,找出来的这些规定中,却没有一条是涉及车锁方面的要求的。
想来也是正常。
毕竟在一辆自行车当中,车锁并非必备零件。
所以在这上面找车锁的标准,自然是南辕北辙的。
但是,自行车上找不到,并不意味着单独的锁具安全标准里找不到适用在自行车上的用锁产品质量标准。
找到了可供执行的标准之后,再加上之前获得的数据。
对于红车车锁存在的问题,答案是显而易见的。
有了这么显而易见的结果,但张远并没有立刻选择通过第三方鉴定公司鉴定红车的车锁质量问题。
因为可以想见。
如果自己提前花费精力和财力做这方面的鉴定。
等拿着鉴定报告到了法庭,被告的代理律师必然会对报告的准确性和权威性产生质疑。
接着就是向法庭申请重新鉴定。
而那时,法庭出于谨慎的态度,也必然会同意被告的鉴定申请。
时间肯定会被延后,关键是前期的投入,自然就打水漂了。
本着能省就省的原则,因此这次的开庭,张远只是出具了数据。
并提出了质量的问题。
在事实与理由部分完了车锁的问题,张远继续往下,先是总结了一番这一问题与自己的诉讼请求之间的关联:
“因为车锁质量问题的存在,以及轻易能被打开,这才导致了本案的受害人,可以骑着被告旗下的共享单车上路。
而被告作为共享单车的运营企业,在将车辆投放到公共区域之后,理应预见到相应的风险和面对的不同对象。
但却在这样理应预见的基础上仍然大量使用质量存在问题的自行车锁,这就很容易让人怀疑,究竟是被告管理上存在漏洞,还是因为劣质车锁的廉价,故意选择使用。
因此,因为被告管理上的问题,质量上的缺陷,以及公共场所里没有对相应人群的针对性管理和防备,才导致了这场悲剧的发生。
有侵权的行为和结果,还有被告的过错,所以被告自然应当为悲剧的后果承担责任!
其二,家族独子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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