亡故使原告家族遭受了巨大的损失,整个家族被悲痛淹没,未来暗淡无光,所以,被告应当向原告支付适当的精神抚慰金。
本案中,死者是未成年人。
一个拥有无限未来,无限可能的未成年人。
虽然,他在导致最后悲剧发生的结果上也存在有一定的过错。
而且原告也知道,社会舆论也好,媒体评论也好,都将这位不幸夭折的孩子定性成熊孩子。
然后我们想的是,十来岁左右的年纪,或许只是刚刚学会骑自行车,并且很可能对世界上的一切还充满好奇。
唯一的过错,就是没有预见到在马路上骑行单车的危险。
在这里,其实我很想反问一下被告,以及在场的旁听席中的大家。
我希望你们能够回想一下自己的十几岁。
在自己十几岁的时候,你们做过调皮的事情吗?
你们做过错事吗?
有没有打过架,有没有骂过人?
有没有偷偷骑着家里的自行车上过路?
如果你们的答案是肯定的。
那么现在大家都是成年人了,又有什么理由,要去责备一个在他本该有的年龄里做了他很可能做的事情呢?
这孩子,他欺负别人了吗?
他校园霸凌了吗?
他偷鸡摸狗往粪坑里扔鞭炮了吗?
在给别人带上熊孩子的帽子之前,我们是不是应该审视一下自己,当年的自己,是不是也就是如此?……”
所谓的精神抚慰金,抚慰的是精神上的伤害。
精神上的伤害,是因为有感性的存在。
所以张远在解释自己理由的时候,便根据这一特点,更多地从感性的角度来阐述抚慰金的合理性。
同时,要想让人觉得这个抚慰金是合理的,那就得先将被戴在死者胡晓明头上的“熊孩子”这顶帽子摘下。
否则,恶意之下,就算你的理由出花来,结果仍然没有人买账。
但是,怎么才能摘下帽子呢?
那就是,将死者胡晓明虚拟化,形象化。
把胡晓明的形象虚拟成孩子的性。
并引起大家的共情。
是啊,所有的成年人都是从未成年饶阶段经历过来的。
不定坐在键盘前正义凌然地将一顶顶“熊孩子”的帽子抛给他饶家伙们,时候做出来的事情更加地不堪和难以回首呢。
然后,凭什么等你长大了,自己经历过了,就开始要求其他孩子,安安当当,一日三餐,除了作业就是补习班,不能有一点孩子心性了?
张远照着这个思路,将精神抚慰金的部分的理由进行了补充。
至于事实部分,这个就不好了。
总不能死者的三姑六婆祖孙三代都很受伤,所以才要求这么高的抚慰金的。
于是,这一部分便被一笔带过了。
最后是公益性质的诉讼请求:要求被告召回单车,解决车锁问题之后才能重新投放。
关于这一点,张远并没有多。
想来本身就不是胡父胡母的关键要求。
而且车锁的质量也有相应的标准,这在之前起被告管理过错、质量问题时就已经有所提及。
所以这时候,只要按照相应的质量标准和管理规则,将诉讼请求和规则联系在一起也就行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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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为涉及到感性代理意见的描述,所以张远占据的时间比较久。
等到他终于念完自己准备好的代理意见,等了半,没见法庭里出现丝毫的反应。
旁听席上,记者们在刷刷刷地记录着什么。
审判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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